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某來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來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行賄罪,串通投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各涉黑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6年起,被告人陳某來、邱某明、張某泉等人通過開設賭場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了穩(wěn)定組織成員,壯大經濟實力,陳某來等人以盛安公司、金聯(lián)溪沙石場為依托,先后多次實施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壟斷當?shù)靥钔凉こ?、沙石市場,成為在江海區(qū)經濟、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的涉黑犯罪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以陳某來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shù)氐慕洕?、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歸案后的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