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長期停在路邊且已超過報廢時間的貨車與電動車發(fā)生碰撞,導致電動車駕駛人死亡。經調查,肇事貨車的登記車主與實際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應該如何分配?原車主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最終判決貨車實際使用人張某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金26萬余元。
2015年初,剛考到駕照的張某打算開車替人運貨掙錢,于是從李某手中低價買入一輛已行駛數年的自卸低速貨車。為圖方便,二人只是將車輛轉讓并交付,一直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同年8月26日,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時間后,張某認為送檢報廢太麻煩,就將車輛停在開化縣齊溪鎮(zhèn)嶺里村一路段邊再沒去管它。
2018年1月,黃某駕駛一輛電動車與該自卸低速貨車尾部發(fā)生碰撞,導致黃某當場死亡。此后,受害人黃某的家屬鄭某將張某與原車主李某一同訴至開化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車輛發(fā)生事故時已經屬于強制報廢的車輛,爭議焦點在于登記車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對原告方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經將該案肇事車實際轉讓給了張某,交付時車輛尚未報廢也通過年檢,交易價格也屬正常。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審理后,認定原車主李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官庭后提醒,不論何時交易二手車輛,都需要關注車輛的強制報廢期限,盡量不要購買臨近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如確認購買,新車主需要在車輛達到報廢年限時,按照正規(guī)程序進行報廢,嚴禁棄之不理,否則報廢車一旦肇事,新車主責任難逃。(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馬金燕)